Page 127 - 市區重建局2023-24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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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期信貸虧損採用下列其中一個基準計量:

                                –   十二個月預期信貸虧損:預計在報告日期後十二個月內可能發生的違約事件而導致的虧損;
                                    及

                                –   全期預期信貸虧損:在預計信貸虧損模式的應用下,有關項目在預期年限內所有可能發生的
                                    違約事件而導致的預期虧損。

                                貿易應收帳款及租賃應收帳款的虧損撥備一般乃以相等於全期預期信貸虧損的金額計量。該等金
                                融資產的預期信貸虧損乃根據集團過往信貸虧損經驗使用撥備矩陣進行估算,並按在報告日期債
                                務人的特定因素及對當前和預測整體經濟狀況的評估進行調整。


                                至於所有其他金融工具,集團會以相等於十二個月預期信貸虧損的金額確認虧損撥備,除非自初
                                始確認後金融工具的信貸風險顯著增加,在此情況下,虧損撥備會以相等於全期預期信貸虧損的
                                金額計量。

                               信貸風險顯著增加
                                在評估金融工具的信貸風險自初始確認後是否顯著增加時,集團對於報告日期評估的金融工具違
                                約風險與於初始確認日期評估的金融工具違約風險作比較。在進行該項重新評估時,集團認為,
                                倘(i)借款人不大可能在集團無追索權採取變現抵押(如持有)等行動的情況下向集團悉數支付其信
                                貸責任;或(ii)金融資產已逾期90日,則發生違約事件。集團會考慮合理可靠的定量及定性資料,
                                包括過往經驗及在無需付出過多的成本或努力下即可獲得的前瞻性資料。

                                具體而言,評估信貸風險自初始確認後是否顯著增加時會考慮以下資料:

                                –   未能按合約到期日支付本金或利息;


                                –   金融工具外部或內部的信貸評級(如有)實際或預期顯著惡化;

                                –   債務人經營業績實際或預期顯著惡化;及

                                –   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的現有或預期變動對債務人履行其對集團責任的能力構成重大
                                    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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