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市區重建局2023-24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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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附註





           (以港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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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集團收益及其他收入確認政策的進一步詳情載列如下:

                     (i)   在日常業務中銷售待售已發展的物業產生之收入於法定轉讓完成時(當客戶於某一時間點有能力支
                          配物業的使用並獲得該物業的幾乎所有剩餘利益時)確認。收益確認日期前就已出售物業所收到之
                          按金及分期款項計入合約負債(參看附註2(f))。

                     (ii)   集團於作為聯營發展項目的物業發展項目所分得的盈餘,乃根據聯營發展協議的條款入帳,除非
                          涉及發展中物業控制權尚未轉移。聯營發展項目在竣工前出售物業所收的款額會於貿易及其他應
                          付帳款中入帳。

                     (iii)   於聯營發展協議生效時,地產發展商有責任支付前期地價予集團。此前期地價於集團沒有重大事
                          項需要履行時會被確認為收益。此收益通常於集團履行有關前期地價的責任,並不得退款或撤銷
                          之後隨即入帳。

                     (iv)   利息收入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時間比例基準入帳。

                     (v)   營運租賃之應收租金收入按租賃期以等額分期於損益中確認,惟倘若有其他基準能更具代表性地
                          反映使用該租賃資產所產生的收益模式者除外。所給予的租賃獎勵金額與淨應收租賃付款總額整
                          體在損益中確認。並非跟據指數或利率而釐定的可變租賃付款於其獲取的會計期間內確認為收入。

                     (vi)   當業主依照出售協議的條款完成物業出售,市區重建中介服務有限公司的收入方被確認。

                 (f)   Υߒࠋව
                     合約負債於客戶在集團確認相關收益前支付不可退還的代價時確認(參看附註2(e))。當集團確認相關收
                     益前擁有無條件收取不可退還代價之權利,亦將確認為合約負債。在這種情況下,相應的應收帳款也將
                     被確認(參看附註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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