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市區重建局2020-21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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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附註
(以港元為單位)
2. 主要會計政策(續) (o) 當期及遞延所得稅
所得稅包括當期稅項以及遞延稅項資產與負債的變動。
當期稅項乃按本年度應課稅利潤計算的預期應付所得稅。應課稅利潤不包括屬於其他年度的應課 稅收入及可減免的費用,亦不包括其他年度非應課稅收入及不可減免的費用,故與損益表所列的 利潤不同。集團的應付當期所得稅按報告期末已頒布或實質上已頒布之稅率計算。
遞延所得稅乃根據負債法按資產及負債的徵稅基礎與它們在合併財務報表內的帳面價值的暫時 差異而全數撥備。遞延所得稅的計算按報告期末前已頒布或實質頒布之稅率及法例釐定,並預期 於變現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時適用。
遞延所得稅資產乃就可能將未來應課稅收入與可動用之暫時差異抵銷而確認。
(p) 借貸成本 直接撥充收購、建造及製造一項資產(需要一段頗長時間方能達致其擬定用途或出售者)之借貸成 本撥作資產成本的一部份。
其他借貸成本乃於所產生之期間計入損益表。
(q) 外幣換算
(i) 功能和列帳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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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集團每個實體的財務報表所列項目均以該實體營運所在的主要經濟環境的貨幣計算(「功能 貨幣」)。合併財務報表以港元呈報,港元為集團列帳貨幣。
(ii) 交易及結餘 外幣交易採用交易日之匯率換算為功能貨幣。結算此等交易產生的匯兌盈虧以及將外幣計 值的貨幣資產和負債以年終匯率換算產生的匯兌盈虧在損益表入帳。
聯營發展項目
集團與地產發展商就重建項目達成的安排被視作聯營發展,並根據發展協議的條款入帳。集團由 此等發展分得的收入乃按照附註2(e)(ii)及(iii)在損益中入帳。
就集團接收由聯營發展項目以資產形式所分得的物業,按達成協議時該等物業的公允價值列為非 流動資產。如決定出售該等物業,則以此價值及可變現淨值之較低者列為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