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市區重建局2023-24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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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核數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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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成員須負責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的披露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
            表,以令合併財務報表作出真實而公平的反映,及落實其認為必要的內部監控,以使合併財務報表不存在由於欺詐
            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

            在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董事會成員負責評估  貴集團持續經營的能力,並在適用的情況下披露與持續經營有關的
            事項,以及使用持續經營會計基準,除非董事會成員擬將  貴集團清盤或終止經營,或別無其他實際的替代方案。

            董事會成員在履行監督  貴集團的財務報告程序的職責時獲審計委員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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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目標是就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取得合理保證,並出具包括
            我們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我們是按照《市區重建局條例》第十八條僅向董事會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
            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合理保證是高水平的保證,但並不保證按照《香港審計準則》進行的審核,在某一重大錯誤陳述存在時總能發現。
            錯誤陳述可以由欺詐或錯誤引起,如合理預期它們單獨或滙總起來可能影響本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依賴報表所作出
            的經濟決定,則有關的錯誤陳述可被視作重大。

            在根據《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核的過程中,我們運用了專業判斷,並保持了專業懷疑態度。我們亦:

            –    識別及評估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合併財務報表中存在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設計及執行審核程序以應對這
                 些風險,並獲取充分及適當的審核憑證,作為我們意見的基礎。由於欺詐可能涉及串謀、偽造、蓄意遺漏、
                 虛假陳述或凌駕於內部監控之上,因此未能發現因欺詐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高於未能發現因錯誤而
                 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

            –    了解與審核相關的內部監控,以設計適當的審核程序,但目的並非對  貴集團內部監控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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