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市區重建局2020-21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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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管治
引言
市建局高度重視機構管治的水平,確保董事會及各委員會在運作上均力求向公眾負責、公開及高透明度。
董事會
董事會行使《市區重建局條例》授予市建局的權力,並執行該條例委予本局的職責。董事會在訂立整體方向 和提供策略性指引上擔當重要角色,以確保市建局的工作得以有效推展。
組成
董事會由行政長官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四條任命。所有董事會的成員,包括主席在內,均須由行政長官 委任,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董事會由主席及二十四名成員組成。市建局的行政總監(法例指定同時為董 事會副主席)及兩名執行董事皆為其成員。屬公職人員的非執行董事包括地政總署署長、規劃署署長、屋宇 署署長及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
不屬公職人員的非執行董事包括三名立法會議員,以及來自法律、會計、財務、地產、規劃、測量及社會工 作界別的專業人士及學者。非執行董事的背景多元化,為董事會引進不同經驗、專業知識和觀點。
主席與行政總監
主席
• 領導董事局為市建局制定整體方向、策略和工作方針
• 監察行政團隊的工作表現
行政總監
• 最高行政人員,在董事會的指示下,負責管理市建局的事務
• 訂立策略性目標,包括制定市建局的工作議程和重點,並在取得董事局同意後負責執行 • 向高層管理人員指派職責並加以督導
• 定期向董事局匯報 委員會
市建局為更有效地執行任務及行使權力,在董事會轄下設立了七個常設委員會,各委員會由董事會成員出任 主席,成員包括其他董事會成員及擁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增選委員。各委員會及其負責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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