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A

(以港元為單位) 財務報表附註 101 1. 一般資料 市區重建局(以下簡稱「本局」)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簡稱「政府」)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香港法例 第五百六十三章〉成立的法定機構。本局及其附屬公司(以下簡稱「集團」)以往的主要職務是透過重建發展、 樓宇復修、舊區活化及文物保育來促進香港的市區更新。根據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公布的「市區重建 策略」,集團會以重建發展和樓宇復修為其核心業務。 本局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中一八三號中遠大廈二十六樓。 對本局獲得財政司司長批核的業務綱領及業務計劃內所載的新項目內的巿區重建地段,政府原則上同意可以 象徵式地價批予本局,但須由財政司司長確實考慮本局的需要而作出決定,以作為對本局部份的財務支持。 2. 主要會計政策 編製本合併財務報表之主要會計政策載於下文。除另有說明外,此等政策在所呈報的所有年度內貫徹應用。 (a) 財務報表編製基準 本合併財務報表以歷史成本為計算基準,並就按公允價值透過損益記帳的投資的重估而作出修訂,並 按照香港普遍採納之會計原則、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布的所有適用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所有適用 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以及香港《公司條例》的披露規定編製。 編製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的財務報表需要使用若干關鍵會計估算。這亦需要管理層在應用集團會計 政策過程中行使其判斷。涉及高度判斷或高度複雜性的範疇,或涉及對合併財務報表屬重大假定及估 算的範疇,在附註 4 中披露。 (b) 於本年度已採納的相關準則、準則修訂及詮釋 香港會計師公會已頒布若干於集團本會計年度首次生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修訂。該等修訂對集團之 會計政策並無任何影響。然而,附註 15 已載入其他披露,以符合香港會計準則七 現金流量表:披露計 劃 引入之新披露規定,要求實體提供可令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融資活動產生之負債變動(包括現金流量 產生之變動及非現金變動)之披露。 集團並無應用任何於本會計期間尚未生效的新準則或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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