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區重建局 2018-19 年報

92 機構管治 引言 市建局高度重視機構管治的水平,確保董事會及各委員會在運作上均力求向公眾負責、公開及高透明度。 董事會及委員會 市建局董事會負責機構的決策,董事會由行政長官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 4 條任命,現時由主席及二十五 名成員組成。市建局的行政總監(法例指定同時為董事會副主席)及兩名執行董事皆為其成員。屬公職人員 的非執行董事包括地政總署署長、規劃署署長、屋宇署署長及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 (2) 。不屬公職人員的非 執行董事包括四名立法會議員,來自法律、會計、財務、地產、規劃、測量及社會工作界別的專業人士及學 者。董事會於二零一八年四月至二零一九年三月間召開了六次會議。 市建局為更完善執行其任務及行使其權力,在董事會轄下設立了七個常設委員會,各委員會由董事會成員 出任主席,成員包括其他董事會成員及擁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增選委員。各委員會及其負責範圍如下: 委員會 負責範圍 審計委員會 • 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 • 財務及業務資料是否可靠、完整、及時和一致 • 業務運作及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程序 • 市建局資源運用是否合乎經濟效益 • 特別項目及調查 • 會計政策 • 外聘核數師之評核及內部審計規章 • 周年財務及核數報告 發展項目反對意見評議委員會 • 考慮及評議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二十四 ( 一 ) 條提交的反對 書 • 擬備市建局須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二十四 ( 三 )(b) 條向發展 局局長提交的反對書所作的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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