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區重建局 2018-19 年報

133 (以港元為單位) 財務報表附註 2. 主要會計政策(續) (h) 信貸虧損及資產減值(續) (i) 金融工具及租賃應收帳款之信貸虧損(續) B.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前適用的政策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前,「已產生虧損」模式用於計量未分類為按公允價值透過損 益記帳的金融資產(例如貿易及其他應收帳款、應收貸款及持有至到期的債券)的減 值虧損。根據「已產生虧損」模式,僅在有客觀減值證據時方確認減值虧損。減值的客 觀證據包括: – 債務人有重大財務困難; – 違反合約,如違約或逾期償還利息或本金; – 債務人有可能申請破產或需要進行其他財務重組安排;及 – 科技、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的重大變動對債務人構成不利影響。 若任何上述有關證據存在,則按下列方式釐定及確認減值虧損: – 就貿易及其他應收帳款及按攤銷成本列帳的其他金融資產而言,當貼現影響重 大時,減值虧損乃根據資產的帳面值與估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貼現金融資 產的原實際利率的差額計量。當金融資產具有類似風險特徵,如類似逾期情況 且並無個別評估減值時,則整體進行該評估。以整體作減值評估的金融資產的 未來現金流量乃基於與該整體組別擁有類似信貸風險特徵的資產的過往虧損經 驗。 若減值虧損金額於往後期間減少,且該減少可客觀地與減值虧損確認後發生的 事件聯繫,則減值虧損會透過損益撥回。減值虧損的撥回不得導致資產的帳面 值超過若該資產於過往年度從未確認減值虧損情況下釐定的帳面值。 若按攤銷成本列帳的貿易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帳款的收回被視為可疑而並非甚 微,應以撥備帳記錄相關減值虧損。若集團確認收回的機會甚微,則視為不可 收回金額會從該等資產的帳面總值中直接撇銷。之前於撥備帳扣除的款項在其 後收回,則相關的撥備帳會被撥回。撥備帳的其他變動及之前直接撇銷而其後 收回的款項,均在損益中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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