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區重建局 2018-19 年報
128 (以港元為單位) 財務報表附註 2. 主要會計政策(續) (e) 收益確認(續) (ii) 集團於聯營發展項目所分得的盈餘,乃根據聯營發展協議的條款入帳,除非涉及發展中物 業控制權尚未轉移。聯營發展項目在竣工前出售物業所收的款額會於貿易及其他應付帳 款中入帳。 (iii) 於聯營發展協議生效時,地產發展商有責任支付前期地價予集團。此前期地價於集團沒有 重大事項需要履行時會被確認為收益。此收益通常於集團履行有關前期地價的責任,並不 得退款或撤銷之後隨即入帳。 (iv) 利息收入採用實際利息法按時間比例基準入帳。 (v) 扣除給予租戶任何特惠後的租金收入於租約期內按直線分攤方式計算入帳。 (vi) 當業主依照出售協議的條款完成物業出售,市區重建中介服務有限公司(「中介服務」)的收 入方被確認。 (f) 合約負債 合約負債於客戶在集團確認相關收益前支付不可退還的代價時確認(參看附註 2(e) )。當集團確 認相關收益前擁有無條件收取不可退還代價之權利,亦將確認為合約負債。在這種情況下,相 應的應收帳款也將被確認(參看附註 2(i) )。 (g) 物業、機器及設備 建築物業包括安置樓宇、保育物業、保留物業及自用之商業樓宇。安置樓宇為本局所持有的物 業,特意為受重建項目影響之住戶提供過渡性的安置,本局向獲安置的受影響住戶收取遠低於 市值的租金,以協助被逼遷但未獲分配公共房屋之住戶。保育物業是指那些由集團所保存有歷 史及建築價值的物業;保留物業是指集團為保存在項目重建前的文化特色而持有的重建物業, 集團亦收取租金收入。 所有物業、機器及設備按歷史成本減累積折舊及減值虧損列帳(參看附註 2(h) )。歷史成本包括 收購該項目直接應佔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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