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區重建局 2018-19 年報

127 (以港元為單位) 財務報表附註 2. 主要會計政策(續) (c) 尚未於本年度生效的準則、準則修訂及詮釋(續)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十六:租賃(續)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十六將主要影響集團作為承租人對若干物業(現時分類為營運租賃)採用的 會計處理方法。預期應用新會計模式將導致資產及負債均有所增加,同時影響租約期間於合併 綜合收支表確認開支的時間。根據附註 22(b) 所披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集團日後於 不可撤銷營運租賃下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為七千零八十一萬二千元。一經採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十六,預期部分該等款項需確認為租賃負債,並同時確認相應的使用權為資產。集團需要進行 更詳細的分析,以在考慮實際運作的適用性及就於現時至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十六採納期間訂立 或終止的任何租賃及貼現影響作出調整後,釐定採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十六後因營運租賃承擔 產生的新資產及負債的金額。 (d) 合併帳目基準 合併財務報表包括本局及其所有附屬公司截至三月三十一日的財務報表。 附屬公司指集團擁有控制權的所有實體,當集團因參與該實體而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或享有可 變回報的權益,並有能力透過對該實體的權力影響此等回報時,集團即控制該實體。 附屬公司在控制權轉移至集團之日起全面合併入帳。附屬公司在控制權終止之日起停止合併入 帳。 集團內所有公司間的交易,結餘及現金流量均於合併帳目內註銷。 在本局的財務狀況表內,於附屬公司之投資按成本扣除減值虧損準備列帳(參看附註 2(h) )。此 等準備於損益內作支出入帳。 (e) 收益確認 收益按集團預期可獲得承諾的代價金額(不包括代表第三方收取的金額)在貨品或服務的控制權 轉移至客戶,或在承租人有權使用該資產時予以確認。 有關集團收益及其他收入確認政策的進一步詳情載列如下: (i) 在日常業務中銷售待售已發展的物業產生之收入於法定轉讓完成時(當客戶於某一時間點 有能力支配物業的使用並獲得該物業的幾乎所有剩餘利益時)確認。收益確認日期前就已 出售物業所收到之按金及分期款項計入合約負債(參看附註 2(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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