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區重建局 2018-19 年報

125 (以港元為單位) 財務報表附註 2. 主要會計政策(續) (b) 於本年度生效的相關準則、準則修訂及詮釋(續) (ii)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十五:源自客戶合約的收益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十五為確認源自客戶合約的收益及部分成本建立了一個綜合框架。香 港財務報告準則十五取代涵蓋源自出售貨品及提供服務產生收益的香港會計準則十八「 收 益 」,及訂明建築合約會計處理方法的香港會計準則十一「 建築合約 」。 為讓財務報表使用者能了解源自客戶合約的收益和現金流量的性質、金額、時間及不確定 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十五亦引入額外定性和定量的披露要求。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首次應用後,對集團財務狀況及財務業績並無重大影響。比較資料 繼續根據香港會計準則十八呈報。 關於過往會計政策的性質及變動影響的進一步詳情載列如下: a. 收益確認時間 過往,源自提供服務的收益隨時間確認,其中源自銷售貨品的收益通常於貨品擁有 權的風險及回報已轉移至客戶時確認。 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十五,當客戶取得合約中承諾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 益。這可能在某一時間點或隨時間確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十五確定了以下三種為 承諾貨品或服務的控制權被視為隨時間被轉移的情況: A. 當實體履約時,客戶同時接收並消耗該實體提供的利益; B. 當實體履約時建造或改良了一項資產(如在製品)而該客戶控制該項被建造或改 良之資產; C. 實體之履約行為並未建造一項可被實體有替代用途之資產,且實體對至今為止 已完成之履約部份獲得客戶付款之可執行權利。 若合約條款和實體的活動並不屬於任何該三種情況,則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十五, 實體在某一時間點(即在控制權轉移時)就銷售該貨品或服務確認收益。擁有權的風 險及回報的轉移僅為於釐定控制權轉移發生時考慮的其中一項指標。 採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十五對集團確認源自銷售物業的收益時並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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